通知公告

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7 11:25:30      点击次数: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范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由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市全咨协会”)组织开展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工程价款争议,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市全咨协会通过解释、协调、组织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

第四条  市全咨协会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引导发、承包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为服务宗旨。

第五条  市全咨协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以下简称“调解专家库”)及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程序(以下简称“调解程序”)。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六条  申请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同为申请人,通过向市全咨协会秘书处提交调解申请表申请调解,与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发、承包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承包双方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工程造价纠纷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变更或签证等施工过程资料

4.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阐明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主张及理由、调解请求等内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市全咨对调解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告知调解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信息。调解工作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造价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

2.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

3.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调解申请的;

4.申请人未共同提交《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表》的;

5.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6.不适用纠纷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全咨协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从纠纷调解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调解专家组,组织召开纠纷调解会议。

纠纷调解会议由调解专家组主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调解专家组负责审查资料、听取陈述、合议讨论并形成调解意见。

第十条  纠纷调解会议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签到确认:各参会方签到并提交相关资料;

2.陈述纠纷争议:申请人逐一陈述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主张及理由;

3.协商讨论:调解专家组根据陈述内容和提交资料,说明相关政策、行业规定及同类问题的解决方法;

4.合议评审:调解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合议评审,提出调解建议;

5.确认意见:申请人对调解建议发表意见,并协商确认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6.签署记录:形成调解记录,由双方代表及调解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全咨协会制作《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协议书》,意见书应载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调解专家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及市全咨协会公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各执一份,市全咨协会留存一份。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申请人要求终止调解的,全咨协会应终止调解,并出具通知书。

第十二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专家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调解资料。市全咨协会负责纠纷调解档案立卷归档

第三章  调解专家

第十三条  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由本地建筑、造价咨询企业推荐优秀造价从业人员入库,市全咨协会组织审核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由市全咨协会清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调解申请受理后,应从调解专家库中选择3人以上单数组成调解专家组,并确定1人为调解专家组长。

专家组实行合议制,对情形复杂或重大疑难的调解事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专家组可向市全咨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专家应自行提出回避:

1.调解事项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与调解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

第十六条  市全咨协会负责建立调解专家培训机制并定期对调解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  调解费用

第十七条  调解费用收取以非营利为原则,费用构成应包含调解专家费、场地费、办公费、差旅费、税金等必要支出,市全咨协会收取的相关费用,用于支付调解专家报酬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调解受理通知书3日内,应按要求向协会交纳调解费。未按期交纳调解费的,调解工作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造价纠纷调解费用的收取,5000元为调解费用基数,增加一项调解事项调解费用增加2000元,可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酌情增减;纠纷调解费用不因发、承包双方未达成调解意向而豁免。

第二十条  纠纷调解专家的费用,原则上每人500元-1000元/项目。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条  市全咨协会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委托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专家评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参照本办法适用。专家评议是指调解专家基于其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争议事项提出的专业性建议。

二十条  办法全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由全咨协会    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pdf

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doc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关于建立宿州市全咨协会招标采购专家库专家(第一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力水平测试的预通知

返回列表